注意事項

一、報名表填寫:

1.    報名表務必完整詳實填寫,並須檢查檢附之證件是否齊全,確定無誤報檢人應於報檢人簽章處簽名,報名表各欄資料必須以正楷填寫,若因字跡潦草,導致資料錯誤,概由報檢人自行負責; 為避免影響個人自身權益,有塗改請報檢人簽名或蓋章。

2.    報名表上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欄所填寫應與所繳各項證件完全相符,否則不予受理報名。

3.    報檢人報名時應檢附之各項證明文件影本。

二、申請免試學科測試、免試術科測試、術科免試衛生技能實作測試,均須於報名時提出申請。免試學科者准考證號碼字尾加「A」,准考證上學科到考證明欄加印「免學」字樣;免試術科者准考證號碼字尾加「B」,准考證上術科到考證明欄加印「免術」字樣,免試衛生技能實作測試准考證上加印「免試衛生」字樣。報檢人於收到准考證後,應自行核對,如有錯誤應當場向試人員申請更正。

三、依據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 17 條規定:「技能檢定報名方式依該年度簡章辦理,報檢報名後,不得請求撤回報名、退費、退還術科材料、變更報檢職類、級別、梯次或考區。遇有天災、事變或其他重大事故,致不能辦理測試,辦理單位另擇期安排測試,報檢人不願參加測試時,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退費。報檢人遇天災、事變或遭受職業災害,不能參加測試時,得檢具天災、事變證明或經勞工保險局核定給付勞工保險職業傷害(病)給付證明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退費。報檢人測試前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退費。」

四、學、術科測試日期由承辦單位安排,應檢人接獲通知時,請準時應檢,不得有異議。

五、職類丙級及單一級學術科測試參考資料可至技檢中心網站 https://www.wdasec.gov.tw 下載及網路購買、郵購或技檢中心服務窗口購買(洽詢電話 04-22595700  456)。另部分職類計有女子美髮、中餐烹調、美容、保母人員、照顧服務員及飲料調製等職類,應檢人亦可就近向臺北市職能發展學院(02-28721940  349)現場購買,每本 50 元。

六、應檢人員於檢定期間如遇收件地址變更應提出申請(附件 18),如有延誤或未申請更正而權益受損, 概由應檢人員自行負責。

七、依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辨法 49 條規定,技術士證及證書不得租借他人使用。違反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其技術士證,並註銷其技術士證書。
應檢人有下列情形之者,撤銷其報檢資格或學、術科測試成績,並不予發證;已發技術士證及證書者,應撤銷其技術士證,並註銷其技術士證書:

1.    參加技能檢定者之申請檢定資格與規定不合。

2.    參加技能檢定違反學、術科測試規定。

3.    冒名頂替。

4.    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5.    擾亂試場內外秩序,經監場人員勸阻不聽。

6.    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手法,使檢定發生不正確結果。

7.    其他舞弊情事。
應檢人或參與人員涉及前項所定情形之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其相關學校或機關依規定究辦, 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中央主管機關應移送檢察機關。
中央主管機關於撤銷技術士證或註銷技術士證書時,應通知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八、報檢人因身心障礙或持有教育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或身心障礙鑑定結果函文者,於測試時需要特殊協助,應於報名時提出申請,並填寫「身心障礙者或符合特殊教育法第 3 條障礙類別者協助申請表(附件 6)」以免權益受損。)

九、本學科測試方式為操作電腦答題,應檢人需會操作電腦,請於報名前先行評估自身能力,一旦報名後概退費。

十、題庫命製人員參與命製題庫及試題使用期間,不得報名參加該職類技能檢定。但試題使用逾二年者,不在此限。命製題庫及試題使用期間,題庫命製人員之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應檢者,該命製職類人員,應予迴避。

十一、      依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 36 之 1 規定,具監評人員資格者報名參加其所擔任監評職類技能檢定術科測試,不得受聘擔任當梯次該職類所有場次監評工作,違反者依第 39 條規定辦理。

十二、     參加學、術科測試時應留意個人身體健康情況,以免影響測試進行。

十三、     報檢一般手工電、氬氣鎢、中式麵食加工(09601、09602)、半自動電、會計事務-資、電腦輔助立體製圖、印前製程-圖文組版 PC(19103)等職類,術科測試請另填寫「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報檢項目勾選表」,報名時連同報名表繳交(附件 7~14)。

十四、     技能檢定資訊可透過 e 管家訊息通知報檢人報檢人如需此服務請至技檢中心網站(www.wdasec.goc.tw)或我的 E 政府網站申請「e 管家」帳號,並於報名表上填寫正確行動電話 e-mail,申請帳號網址如下:https://www.cp.gov.tw/portal/cpinit/Register.aspx

十五、    其他配合事項:

1.    報檢人應檢時,請參酌以下害防制法規定配合辦理:

(1)       第 15  條 下列場所全面禁止吸菸:
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及其他供兒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之場所。
大專校院、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機構所在之室內場所。

(2)       第 16  條 下列場所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者,全面禁止吸菸:
大專校院、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機構所在之室外場所。若有吸菸需求者,請至校院外或吸菸區吸菸。

2.    報檢人應檢時,請勿攜帶茶水或飲料入場,以免污損答案卡(卷)影響成績讀取。

3.    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12  條規定:「政府機關(構)、民間團體、事業或個人不得拒絕傳染病病人就學、工作、安養、居住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但經主管機關基於傳染病防治需要限制者,不在此限。為維護公共利益及應考人權益,本考試應考人如罹患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請檢具醫師診斷證明,於報名或知悉時,主動通報學科承辦單位,俾利安排相關措施,蓄意隱匿者,將移送相關機關依法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