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場應注意事項:

一、 本試場注意事項依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規定辦理。

二、 應檢人於檢定時,應遵守本試場注意事項規定。

三、 應檢人應於測試前30分鐘辦理報到,並於預備鈴響時依場次座號就座,規定開始後15分鐘尚未入場者,不得入場。

四、 測試當日應檢人國民身分證件及准考證均未攜帶者,不得應試,僅未攜帶國民身分證件者,需簽具切結書及加按左手拇指印紋,且監場人員抽問相關資料以證明係本人參測; 僅未攜帶准考證者,請應檢人於當場購買簡章乙份填妥其必要資料補發准考證後,始得應試。

五、 應檢人就座後,應將准考證及國民身分證明文件(國民身分證、駕照、貼有照片之健保卡或護照,擇一備驗)置於桌面指定位置,以備核對,並自行核對電腦對話框內個人資料是否相符,如發現不符,應即告知監場人員處理。應檢人之書籍文件應放置於試場前方或指定場所,不得置於抽屜中、桌椅下、座位旁或隨身攜帶,違者依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論處。

六、 應檢人攜帶之電子計算器,以具有+、-、×、÷、%、√、M,三角函數、對數、指數等功能,不具儲存程式功能NON-PROGAMMABLE者為限,但個別職類另有規定依規定辦理(註:商業計算學科測試禁止攜帶任何計算工具)。

七、 應檢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予以扣考,其學科測試成績並以零分計算。

1. 冒名頂替者。

2. 互換座位者或進入測試後誤坐他人座位者。

3. 傳遞文稿、參考資料或有關信號者。

4. 應檢人夾帶書籍文件或行動電話、呼叫器、及其它電子通訊器材等進入試場且未關機,依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予以扣考,不得繼續應檢,其學科測試成績以零分計算,應檢人不得提出異議。

5. 使用禁止使用之計算工具及測試用電腦鍵盤者。

6. 在桌椅、文具、肢體上或其他處所,書寫有關文字、符號者。

7. 未遵守試場注意事項,不接受監場人員勸導,或測試完畢仍逗留試場窗口,擾亂試場內外秩序者。
犯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得另由試務辦理單位分別通知其服務單位或就讀學校,並依考試法之規定辦理,應檢人雖將證據湮滅,但經監場人員負責證實者,仍依規定處理。

八、 應檢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學科測試成績扣除20分。

1. 測試完畢鈴響後仍繼續作答不結束應試者,結束測試未即出試場經勸導不聽從者。

2. 不依說明或注意事項作答者。

3. 將試場內考試物品攜出影響下一場次應檢人權益者。

九、 扣分、扣考程序依照監場、試場須知第10、11條辦理。

十、測試進行中,如遇有空襲警報或其他事故,悉聽監場人員指示辦理。

十一、場內外如發現有擾亂考試秩序,或影響考試信譽等情事,其情節重大者移送法辦。

十二、其他未盡事宜,除依考試院訂頒之試場規則辦理外,由各該考區負責人處理之。